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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能否将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呢?

有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能否将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呢?这个答案是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将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写入采购文件。

一、为什么不能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采购文件约定的条件,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情形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因此,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将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写入采购文件,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主要理由是:

1.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经营范围不属于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设定的特定条件,也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供应商经营范围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也不等同于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变更的,只需要进行一下登记就行。登记的目的也不是进行审批,而是看经营范围的描述是否合法,是否对消费者有误导等等。因此,经营范围的登记既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也不成为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能力的赋予,只是市场主体依规将自己的经营活动通过登记对外公示的过程,而不是政府通过登记赋予企业能力,更不是通过登记限制企业经营的工具。

4.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此经营范围也不应设置为评审因素。

有些项目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写入采购文件,根本原因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担忧超出经营范围的供应商服务质量及履约能力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没有很好的抓手而“故意”设置的不合理条件。

二、具体案例

湖北省某市公安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半埋式射击训练场设备进行采购,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写入采购文件,有6家公司报名参与该项目。其中,投标人B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代理机构在征求采购人意见后进行了质疑答复,并修改采购文件,发布了变更公告。投标人B对答复内容不满,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该项目采购文件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附件中资格条件“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地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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