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森林草原、湿地火灾,保护我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
2023年11月1日 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在全市辖区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生态治理项目区及距林草地、湿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林缘区、草缘区、湿地边缘区200米范围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点放孔明灯、烧纸钱、点香蜡、燃放烟花爆竹、烧芦苇、烧田埂(坎)、烧秸秆(废旧地膜)、烧迹地、烧火灰、劈灌烧煤、砍柴烧炭、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任何人员和车辆未经登记检查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及边缘区举行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