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鼓励改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 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15.支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保 障性租赁住房财政补助资金,将已建成无法出售的写字楼、商业 综合体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16.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支持各县区通过新建或回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成商品住宅及购 买法拍房和不良贷款抵债房屋等形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17.改变安置补偿方式。控制安置房建设,在实施城市棚户区 改造和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中,鼓励货币化补偿或现房兑换安置, 由被安置人自主选择。